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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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廖建瑜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莊佩君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翌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