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丁○○○
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院高雄簡易庭業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做成簡易判決,而本件原告係於同日以書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本案既未經言詞辯論,且係在本院簡易判決對外發生效力之前提起,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審判長法官孫啟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