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AYCARDOGEMMALYNFERRER(茉莉)
代 理 人  陳薏如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麗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8年度桃簡字第344號),因無力支
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
扶助,此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
查表等件以為釋明。另觀聲請人所訴內容,應經本院實體調
查,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非屬顯無理由,是其所為訴
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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