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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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明坤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張緹 如即立紘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即
本院108年度豐勞簡字第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依法聲請訴訟
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
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及領薪帳戶紀
錄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
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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