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詩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詩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詩哲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504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⑵又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9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96年12月4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胡宗淦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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