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57號原告 林瑠美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複代理人 林珪嬪 律師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張緣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