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交簡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壢交簡字第5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2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被告姓名所載「未鴻龍」應更正為「甲○○」。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