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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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藍友隆┌────────────────────────────────────────────────────┐│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9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景文 │宜蘭縣員山鄉農會同│95年6月10日│31,000元│FA0000000│││││樂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