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非法吸用麻醉藥品、販賣毒品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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