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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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家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一○一年度緩字第三六八號),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就扣案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禁藥「NUTREXLIPO6」七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五號被告蔡家馨違反藥事法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含偽藥、禁藥成分之「NUTREXLIPO6」(聲請書誤載為「NUTREXLIPO強效6X」)七瓶,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家馨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一○一年一月九日以一○一年度上職議字第七八五號處分書為駁回再議之處分確定,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五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上職議字第七八五號處分書、檢察官一○二年一月十日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NUTREXLIP
O6」七瓶,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歷年來經公告禁止使用、販售之禁藥明細表、YAHOO奇摩拍賣資料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FDA研字第○○○○○○○○○○號檢驗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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