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1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㈠施用第二級毒品、㈡竊盜、㈢竊盜、㈣竊盜、㈤施用第二級毒品、㈥施用第二級毒品、㈦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分別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7月、4月、5月、5月、6月又15日、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並經聲請就所犯㈠、㈦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就所犯
㈡、㈢、㈣、㈤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再與另所犯㈥之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5月21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在99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6月1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99022221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月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0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9年10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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