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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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簡字第56號
原   告  鄭照輝
       鄭記隆
       鄭榮志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子豐
被   告  鄭福田
       鄭樹進
       鄭漢章
       鄭幸福 (遷出國外)
       鄭志 鵬即 鄭福隆 之承受訴訟人
       鄭福慶
       鄭戊盛
訴訟代理人  黃秋美
被   告  鄭戊己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米雪
被   告  鄭汯暐鄭戊林
       鄭中安
       鄭文川
訴訟代理人  鄭金興
被   告  鄭清泉
訴訟代理人  鄭忠勝
被   告  鄭銘仁
       鄭名倉
       鄭江海
       鄭江富
       鄭世震
       鄭清國
       鄭福盛
       鄭福明
       鄭福源
       鄭得義
訴訟代理人  鄭碧文
被   告  鄭智文
       鄭智忠
       鄭佳樹
       鄭志圳鄭志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梅貴   住同上
被   告  鄭泰輝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鄭基福   住同上
       鄭泰隆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號
       陸桂 英  住 高雄市 ○○區○○街○○○號
       洪文廣   住屏東縣○○鎮○○里○○○路○○○巷○
            ○號(送達)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鄭炳 文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
            號(送達)
       鄭志楓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鄭洪桂 連 住高雄市○○區○○○街○○○號
       鄭斯鴻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鄭 慶育   住同上
       鄭芳鈞   住高雄市○鎮區○道○街00號5樓
       鄭麗鈴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張 陸桂珍  住高雄市○○區○○○路○○○號
      陸 桂足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5樓
兼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鄭文 桂 住屏東縣○○鄉○○村○○路○巷○○號
被   告 鄭 陳招治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鄭信昌   住高雄市○鎮區○○路○○○巷○號
       鄭詠仁   住高雄市○鎮區○○路○○○號7樓
兼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信慶   住高雄市○鎮區○○路○○○號
被   告  鄭志強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鄭天池   住高雄市○鎮區○○路○○○號3樓
           居高雄市○○區○○○街○○○號(送達)
       鄭志遠   住屏東縣○○鄉○○路○○○號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進寶   住屏東縣○○鎮○○路○○○號
被   告  鄭子玄   住高雄市○○區○○街○○○號
       鄭安南   住高雄市○鎮區○○里○○路○○○巷○號
       陳軍王陳鄭 蚶笑之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陳文 秀即陳 鄭蚶 笑之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陳德仁陳鄭蚶 笑之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鎮○○路○○○○○號
       陳麗英 即陳 鄭蚶笑 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號13樓
       陳莉穎 即陳鄭蚶笑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號
       陳麗香 即陳鄭蚶笑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陳鳳茹 即陳鄭蚶笑之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鎮○○路○○○○號
       陳鳳娟 即陳鄭蚶笑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南市○○區○○路○○巷○○弄○○號6
            樓之3
       陳有宙 即陳鄭蚶笑之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鄉○○路○○○號
       陳思源 即陳鄭蚶笑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號14樓之1
       陳思凱 即陳鄭蚶笑之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鄉○○路○○○○○號
       陳雪芳 即陳鄭蚶笑之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鎮○○路○○○○○號
       陳靜 娟即陳鄭蚶笑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號13樓
       陳雪鈴 即陳鄭蚶笑之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鄉○○路○○○○號
       鄭秋金   住屏東縣○○鎮○○里○○路○○○號
      鄭 秋才   住屏東縣○○鎮鎮○里鎮○路36之12號
       鄭秋勝   住屏東縣○○鎮○○里○○○街○○號
       鄭秋文   住高雄市○○區○○里○○○路○○○巷○
            ○弄○○號
       鄭秋玉   住屏東縣○○鎮○○里○○○街○○○巷○
            ○號
      林 鄭玉燕  住屏東縣○○鎮○○里○○路○○○○○○
            號
       鄭高 梨  住高雄市○○區○○○路○段○○巷○○○
            號四樓之1
       鄭秀梅   住高雄市○○區○○里○○○路○○○○
            號
       何碧輝   住高雄市○○區○○里○○路○○○巷○弄
            ○○○號
       何玟慧   住同上
       陳惠玲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陳惠美   住桃園市○○里○○里○○路○○○巷○弄
            ○○○○號
       陳惠芬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陳瑞 進  住屏東縣○○鎮○○里○○路○○○號之2
       黃陳 黃更  住屏東縣○○鎮○○里○○路○○○號
      葉 陳緣荽  住屏東縣○○鎮○○里○○路○○○○○號
       陳明展   住高雄市○○區鎮○里○○街○○○號
       陳進添   住高雄市○鎮區○○里○○○○路○○巷
            ○○號
       陳員 繼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張簀香   住屏東縣○○鎮○○街○○號
被   告  陳阿秀   住高雄市○○區○○里○○街○○號
       陳秀珠   住高雄市○鎮區○○路○○○巷○號
           居高雄市○鎮區○○里○○街○○○號7樓
      陳 秀美   住高雄市○○區○○○路○○號七樓之3
       鄭玉盆   住台北市○○區○○里○○街○○巷○○○
            號5樓
       鄭思 惠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巷
            ○弄○○號
       鄭世旺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鄭于泓   住同上
被   告  鄭華豐   住桃園市○○區○○○街○○巷○○號14樓
           居屏東縣○○鄉○○路○○號
訴訟代理人  鄭天成   住同上
被   告 鄭 上源   住高雄市○○區○○街○號5樓之5
       林麗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
       鄭博文   住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0號
       鄭志鴻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鄭 碩文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居高雄市○○區○○路○○○巷○號
       鄭偉哲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鄭順 元  住高雄市○○區○○路○○○號
       傅蕙萍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傅鈺庭   住同上
      陳惠芬  住同上
       傅藹萍   住高雄市○○區○○○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鄭安南、陳軍王、 陳文秀 、陳有宙、陳德仁、陳麗英、陳莉
穎、陳麗香、陳鳳茹、陳鳳娟、陳思源、陳思凱、陳雪芳、陳靜
娟、陳雪鈴、鄭秋金、 鄭秋才 、鄭秋勝、鄭秋文、鄭秋玉、林鄭
玉燕、 鄭高梨 、鄭秀梅、何碧輝、何玟慧、傅蕙萍、傅藹萍、傅
鈺庭、陳惠芬、陳惠玲、陳惠美、陳惠芬、 陳瑞進 、黃 陳黃更
葉陳緣荽 、陳明展、陳進添、 陳員繼 、陳阿秀、陳秀珠、 陳秀美
等四十一人應就被繼承人 鄭春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之不動產
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鄭玉盆、 鄭思惠 應就被繼承人 鄭福太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編號
2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面積2604.1平方公
尺之土地,分割如附圖及附表二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福田、鄭樹進、鄭漢章、鄭幸福、 鄭志鵬 即鄭福
隆之承受訴訟人、鄭福慶、鄭戊盛、鄭戊己、鄭汯暐即鄭戊
林、鄭中安、鄭文川、鄭清泉、鄭銘仁、鄭名倉、鄭江海、
鄭江富、鄭世震、鄭清國、鄭福盛、鄭福明、鄭福源、鄭智
文、鄭智忠、鄭佳樹、鄭泰輝、鄭基福、鄭泰隆、 陸桂英
洪文廣、 鄭炳文 、鄭志楓、 鄭洪桂連 、鄭斯鴻、 鄭慶育 、鄭
芳鈞、 鄭陳招治 、鄭信慶、鄭信昌、鄭詠仁、鄭信慶、鄭信
慶、鄭志強、鄭天池、鄭志遠、鄭子玄、鄭安南、陳軍王即
陳鄭蚶笑之承受訴訟人、陳文秀即陳鄭蚶笑之承受訴訟人、
陳德仁即陳鄭蚶笑之承受訴訟人、陳麗英即陳鄭蚶笑之承受
訴訟人、陳莉穎即陳鄭蚶笑之承受訴訟人、陳麗香即陳鄭蚶
笑之承受訴訟人、陳鳳茹即陳鄭蚶笑之承受訴訟人、陳鳳娟
即陳鄭蚶笑之承受訴訟人、陳有宙即陳鄭蚶笑之承受訴訟人
、陳思源即陳鄭蚶笑之承受訴訟人、陳思凱即陳鄭蚶笑之承
受訴訟人、陳雪芳即陳鄭蚶笑之承受訴訟人、 陳靜娟 即陳鄭
蚶笑之承受訴訟人、陳雪鈴即陳鄭蚶笑之承受訴訟人、鄭秋
金、鄭秋才、鄭秋勝、鄭秋文、鄭秋玉、 林鄭玉燕 、鄭高梨
、鄭秀梅、何碧輝、何玟慧、陳惠玲、陳惠美、陳惠芬、陳
瑞進、 黃陳黃更 、葉陳緣荽、陳明展、陳進添、陳員繼、陳
阿秀、陳秀珠、陳秀美、鄭玉盆、鄭思惠、鄭世旺、鄭于泓
、鄭華豐、 鄭上源 、林麗娟、鄭博文、鄭志鴻、 鄭碩文 、鄭
偉哲、 鄭順元 、傅蕙萍( 陳寶珠 之承受訴訟人)、傅藹萍(陳
寶珠之承受訴訟人)、傅鈺庭(陳寶珠之承受訴訟人)、陳惠
芬(陳寶珠之承受訴訟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面
積2604.1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兩造之應有部
分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
,共有人間亦未約定不得分割,因就分割方法無法獲得協議
,為此請求按主文第3項所示方法分割土地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抗辯:
㈠、被告鄭戊盛、鄭戊己、鄭中安、鄭清泉、鄭得義、鄭志圳即
鄭志榮、陸桂英、洪文廣、鄭麗鈴、 張陸桂珍陸桂足 、丁
鄭文桂 、林麗娟均以:同意原告分割方法等語。
㈡、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就附圖及附表二所示
分割方案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
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
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
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②原物分
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
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
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
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
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
、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
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為琉球風景特定區
計畫內之農業區用地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
圖謄本、使用分區證明書等件為證,則共有人間既未以契約
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復
無法協議分割系爭土地,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自應准許。
五、次查,系爭土地略呈長方形,北面臨有巷道,原物分配於各
共有人,尚無困難,依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已預留道路保
持共有,使分割後各筆土地均臨路得對外通行,到庭被告亦
均同意此分割方式,堪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兼顧共有人之
意願且無須互相以金錢補償,認附圖及附表二所示分割方法
尚屬公允,爰據此方法將系爭土地分割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本於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求為裁判分割,於
法有據,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公允,已如前
述,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七、按因分割共有物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
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
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分割
共有物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請求
分割共有物,雖於法有據,然兩造均因分割而蒙其利,倘僅
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本院認為本件分割共有物部
分之訴訟費用應按應有部分比例,始為公平,爰諭知兩造依
附表所示比例分擔。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洪雅玲
附表一(不動產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
│編號│㈠共有人│㈡分割前應有部分│㈢折算面積│
││││【計算式:│
││││2604.1×㈡】│
├────┼───┬───────────┼─────────┼──────┤
│1│鄭春│38年5月30日死亡,繼承│1/36│72.34㎡│
│││人如下:│(公同共有)││
││││││
├─┬──┼───┼───────────┤││
││1-1││鄭安南│││
│├──┼───┼───────────┤││
││1-2││陳軍王│││
│├──┼───┼───────────┤││
││1-3││陳文秀│││
│├──┼───┼───────────┤││
││1-4││陳德仁│││
│├──┼───┼───────────┤││
││1-5││陳麗英│││
│├──┼───┼───────────┤││
││1-6││陳莉穎│││
│├──┼───┼───────────┤││
││1-7││陳麗香│││
│├──┼───┼───────────┤││
││1-8││陳鳳茹│││
│├──┼───┼───────────┤││
││1-9││陳鳳娟│││
│├──┼───┼───────────┤││
││1-10││陳有宙│││
│├──┼───┼───────────┤││
││1-11││陳思源│││
│├──┼───┼───────────┤││
││1-12││陳思凱│││
│├──┼───┼───────────┤││
││1-13││陳雪芳│││
│├──┼───┼───────────┤││
││1-14││陳靜娟│││
│├──┼───┼───────────┤││
││1-15││陳雪鈴│││
│├──┼───┼───────────┤││
││1-16││陳明展│││
│├──┼───┼───────────┤││
││1-17││陳進添│││
│├──┼───┼───────────┤││
││1-18││陳阿秀│││
│├──┼───┼───────────┤││
││1-19││陳秀珠│││
│├──┼───┼───────────┤││
││1-20││陳秀美│││
│├──┼───┼───────────┤││
││1-21││陳員繼│││
│├──┼───┼───────────┤││
││1-22││鄭秋金│││
│├──┼───┼───────────┤││
││1-23││鄭秋才│││
│├──┼───┼───────────┤││
││1-24││鄭秋勝│││
│├──┼───┼───────────┤││
││1-25││鄭秋文│││
│├──┼───┼───────────┤││
││1-26││鄭秋玉│││
│├──┼───┼───────────┤││
││1-27││林鄭玉燕│││
│├──┼───┼───────────┤││
││1-28││鄭高梨│││
│├──┼───┼───────────┤││
││1-29││鄭秀梅│││
│├──┼───┼────┬──────┤││
││1-30││陳寶珠│傅蕙萍│││
││││(死亡)├──────┤││
││││繼承人即│傅藹萍│││
││││承受訴訟├──────┤││
││││人為│傅鈺庭│││
││││├──────┤││
│││││陳惠芬│││
│├──┼───┼────┴──────┤││
││1-31││陳瑞進│││
│├──┼───┼───────────┤││
││1-32││黃陳黃更│││
│├──┼───┼───────────┤││
││1-33││葉陳緣荽│││
│├──┼───┼───────────┤││
││1-34││何碧輝│││
│├──┼───┼───────────┤││
││1-35││何玟慧│││
│├──┼───┼───────────┤││
││1-36││陳惠玲│││
│├──┼───┼───────────┤││
││1-37││陳惠美│││
│├──┼───┼───────────┤││
││1-38││陳惠芬│││
├─┴──┼───┼───────────┼─────────┼──────┤
│2│鄭福太│93年8月28日死亡,繼承│1/36│72.34㎡│
│││人如下:│(公同共有)││
││││││
├─┬──┼───┼───────────┤││
││2-1││鄭玉盆│││
│├──┼───┼───────────┤││
││2-2││鄭思惠│││
├─┴──┼───┴───────────┼─────────┼──────┤
│3│鄭福田│1/180│14.47㎡│
├────┼───────────────┼─────────┼──────┤
│4│鄭樹進│1/162│16.07㎡│
├────┼───────────────┼─────────┼──────┤
│5│鄭漢章│1/162│16.07㎡│
├────┼───────────────┼─────────┼──────┤
│6│鄭幸福│1/162│16.07㎡│
├────┼───────────────┼─────────┼──────┤
│7│鄭照輝(原告)│1/27│96.45㎡│
├────┼───────────────┼─────────┼──────┤
│8│鄭福慶│11/1080│26.52㎡│
├────┼───────────────┼─────────┼──────┤
│9│鄭戊盛│1/324│8.04㎡│
├────┼───────────────┼─────────┼──────┤
│10│鄭戊己│1/324│8.04㎡│
├────┼───────────────┼─────────┼──────┤
│11│鄭汯暐(即鄭戊林)│1/324│8.04㎡│
├────┼───────────────┼─────────┼──────┤
│12│鄭中安│1/27│96.45㎡│
├────┼───────────────┼─────────┼──────┤
│13│鄭文川│1/36│72.34㎡│
├────┼───────────────┼─────────┼──────┤
│14│鄭清泉│5/54│241.12㎡│
├────┼───────────────┼─────────┼──────┤
│15│鄭銘仁│1/162│16.07㎡│
├────┼───────────────┼─────────┼──────┤
│16│鄭名倉│1/162│16.07㎡│
├────┼───────────────┼─────────┼──────┤
│17│鄭江海│1/81│32.15㎡│
├────┼───────────────┼─────────┼──────┤
│18│鄭江富│1/81│32.15㎡│
├────┼───────────────┼─────────┼──────┤
│19│鄭世震│1/81│32.15㎡│
├────┼───────────────┼─────────┼──────┤
│20│鄭世旺│1/270│9.64㎡│
├────┼───────────────┼─────────┼──────┤
│21│鄭福盛│1/135│19.29㎡│
├────┼───────────────┼─────────┼──────┤
│22│鄭福明│1/135│19.29㎡│
├────┼───────────────┼─────────┼──────┤
│23│鄭福源│1/135│19.29㎡│
├────┼───────────────┼─────────┼──────┤
│24│鄭得義│1/9│289.34㎡│
├────┼───────────────┼─────────┼──────┤
│25│鄭智文│1/360│7.23㎡│
├────┼───────────────┼─────────┼──────┤
│26│鄭智忠│1/360│7.23㎡│
├────┼───────────────┼─────────┼──────┤
│27│鄭佳樹│1/270│9.64㎡│
├────┼───────────────┼─────────┼──────┤
│28│鄭志圳(即鄭志榮)│1/270│9.64㎡│
├────┼───────────────┼─────────┼──────┤
│29│鄭泰輝│5/216│60.28㎡│
├────┼───────────────┼─────────┼──────┤
│30│鄭基福│5/216│60.28㎡│
├────┼───────────────┼─────────┼──────┤
│31│鄭泰隆│5/216│60.28㎡│
├────┼───────────────┼─────────┼──────┤
│32│鄭陳招治│1/18│144.67㎡│
├────┼───────────────┼─────────┼──────┤
│33│洪文廣│1/9│289.34㎡│
├────┼───────────────┼─────────┼──────┤
│34│鄭記隆(原告)│1/27│96.45㎡│
├────┼───────────────┼─────────┼──────┤
│35│鄭榮志(原告)│1/27│96.45㎡│
├────┼───────────────┼─────────┼──────┤
│36│鄭炳文│1/720│3.62㎡│
├────┼───────────────┼─────────┼──────┤
│37│鄭志楓│5/216│60.28㎡│
├────┼───────────────┼─────────┼──────┤
│38│鄭洪桂連│1/648│4.02㎡│
├────┼───────────────┼─────────┼──────┤
│39│鄭斯鴻│1/648│4.02㎡│
├────┼───────────────┼─────────┼──────┤
│40│鄭慶育│1/648│4.02㎡│
├────┼───────────────┼─────────┼──────┤
│41│鄭芳鈞│1/648│4.02㎡│
├────┼───────────────┼─────────┼──────┤
│42│鄭麗鈴│1/144│18.08㎡│
├────┼───────────────┼─────────┼──────┤
│43│林麗娟│1/144│18.08㎡│
├────┼───────────────┼─────────┼──────┤
│44│ 丁鄭文桂 │1/144│18.08㎡│
├────┼───────────────┼─────────┼──────┤
│45│陸桂英│1/432│6.03㎡│
├────┼───────────────┼─────────┼──────┤
│46│張陸桂珍│1/432│6.03㎡│
├────┼───────────────┼─────────┼──────┤
│47│陸桂足│1/432│6.03㎡│
├────┼───────────────┼─────────┼──────┤
│48│鄭信昌│1/1080│2.41㎡│
├────┼───────────────┼─────────┼──────┤
│49│鄭信慶│1/1080│2.41㎡│
├────┼───────────────┼─────────┼──────┤
│50│鄭詠仁│1/1080│2.41㎡│
├────┼───────────────┼─────────┼──────┤
│51│鄭志強│1/360│7.23㎡│
├────┼───────────────┼─────────┼──────┤
│52│鄭天池│1/360│7.23㎡│
├────┼───────────────┼─────────┼──────┤
│53│鄭上源│1/720│3.62㎡│
├────┼───────────────┼─────────┼──────┤
│54│鄭子玄│1/720│3.62㎡│
├────┼───────────────┼─────────┼──────┤
│55│鄭于泓│1/270│9.64㎡│
├────┼───────────────┼─────────┼──────┤
│56│鄭清國│1/27│96.45㎡│
├────┼───────────────┼─────────┼──────┤
│57│鄭華豐│5/720│18.08㎡│
├────┼───────────────┼─────────┼──────┤
│58│鄭志遠│5/720│18.08㎡│
├────┼───────────────┼─────────┼──────┤
│59│鄭博文│1/720│3.62㎡│
├────┼───────────────┼─────────┼──────┤
│60│鄭志鴻│1/720│3.62㎡│
├────┼───────────────┼─────────┼──────┤
│61│鄭碩文│1/720│3.62㎡│
├────┼───────────────┼─────────┼──────┤
│62│鄭偉哲│1/360│7.23㎡│
├────┼───────────────┼─────────┼──────┤
│63│鄭順元│1/18│144.67㎡│
├────┼───────────────┼─────────┼──────┤
│64│鄭志鵬│11/1080│26.52㎡│
├────┼───────────────┼─────────┼──────┤
││││合計:│
└────┴───────────────┴─────────┴──────┘
附表二(分配後)
┌─────┬─────┬───────────┬─────────────┐
│附圖編號│面積│受分配人│備註│
├─────┼─────┼───────────┼─────────────┤
│613-A│245.01㎡│鄭照輝、鄭記隆、鄭榮志│按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
├─────┼─────┼───────────┼─────────────┤
│613⑴│148.97㎡│全體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道路│
│││例保持共有││
├─────┼─────┼───────────┼─────────────┤
│613⑵│81.7㎡│鄭戊盛、鄭戊己、鄭汯暐│按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即鄭戊林、鄭玉盆、鄭思││
│││惠││
├─────┼─────┼───────────┼─────────────┤
│613⑶│29.92㎡│鄭佳樹、鄭志圳即鄭志榮│按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鄭洪桂連、鄭斯鴻、鄭││
│││慶育、鄭芳鈞││
├─────┼─────┼───────────┼─────────────┤
│613⑷│61.26㎡│陸桂英、鄭麗鈴、丁鄭文│按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桂、林麗娟、陸桂珍、陸││
│││桂足││
├─────┼─────┼───────────┼─────────────┤
│613⑸│61.27㎡│鄭信昌、鄭詠仁、鄭信慶│按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鄭志強、鄭天池、鄭志││
│││遠、鄭子玄、鄭華豐、鄭││
│││上源、鄭偉哲││
├─────┼─────┼───────────┼─────────────┤
│613⑹│81.71㎡│鄭福田、鄭志鵬、鄭福慶│按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鄭智文、鄭智忠、鄭炳││
│││文、鄭博文、鄭志鴻、鄭││
│││碩文││
├─────┼─────┼───────────┼─────────────┤
│613⑺│68.05㎡│鄭樹進、鄭漢章、鄭幸福│按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鄭銘仁、鄭名倉││
├─────┼─────┼───────────┼─────────────┤
│613⑻│122.51㎡│鄭陳招治││
├─────┼─────┼───────────┼─────────────┤
│613⑼│530.88㎡│鄭清泉、鄭泰輝、鄭基福│按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鄭泰隆、鄭志楓、鄭順││
│││元││
├─────┼─────┼───────────┼─────────────┤
│613⑽│249.96㎡│全體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
│││例保持共有││
├─────┼─────┼───────────┼─────────────┤
│613(11)│61.26㎡│鄭文川││
├─────┼─────┼───────────┼─────────────┤
│613(12)│245.01㎡│鄭得義││
├─────┼─────┼───────────┼─────────────┤
│613(13)│245.01㎡│洪文廣││
├─────┼─────┼───────────┼─────────────┤
│613(14)│81.67㎡│鄭中安││
├─────┼─────┼───────────┼─────────────┤
│613(15)│61.26㎡│ 鄭春之 繼承人│公同共有│
│││即鄭安南、陳軍王、陳文││
│││秀、陳有宙、陳德仁、陳││
│││麗英、陳莉穎、陳麗香、││
│││陳鳳茹、陳鳳娟、陳思源││
│││、陳思凱、陳雪芳、陳靜││
│││娟、陳雪鈴、鄭秋金、鄭││
│││秋才、鄭秋勝、鄭秋文、││
│││鄭秋玉、林鄭玉燕、鄭高││
│││梨、鄭秀梅、何碧輝、何││
│││玟慧、傅蕙萍、傅藹萍、││
│││傅鈺庭、陳惠芬、陳惠玲││
│││、陳惠美、陳惠芬、陳瑞││
│││進、黃陳黃更、葉陳緣荽││
│││、陳明展、陳進添、陳員││
│││繼、陳阿秀、陳秀珠、陳││
│││秀美││
├─────┼─────┼───────────┼─────────────┤
│613(16)│65.31㎡│鄭福盛、鄭福明、鄭福源│按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鄭世旺、鄭于泓││
├─────┼─────┼───────────┼─────────────┤
│613(17)│81.67㎡│鄭江海、鄭江富、鄭世震│按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
│613(18)│81.67│鄭清國││
├─────┼─────┴───────────┴─────────────┤
││合計26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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