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40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尤憲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6,342元,應徵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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