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2106號
原   告  楊秋禹
被   告 北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賴淞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股款,此有本院簡易庭公
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佐,又起訴時,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
位在「新北市中和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個資卷),是依上規定,堪認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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