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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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郭彩珍
相 對 人 賴正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中
簡字第326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
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且聲請人名下無財
產及固定收入,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臺中市屯屯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影本附卷
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
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