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2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曾偉誠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具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