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209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賴姿貝
被 告 王妙茵 即 王招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5年8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654元,及其中新臺幣15,574元,自民
國101年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