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勞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碩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捌仟貳佰伍拾捌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