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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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73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2月14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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