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118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9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曾秀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118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9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