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遠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上河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河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勞務費用新臺幣(下同)297,500元及違約金227,500
元,合計為52,500元。惟其中違約金227,500元部分,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不併計入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29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已繳
1,000元,尚欠款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