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4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2月11日下午3時45分在本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