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0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中關於給付贍養費之家事非訟部分聲明不服,依家事事件法第44條第3項規定,應適用家事非訟事件抗告程序。又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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