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92號原告 黃淑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區芷榕 即 區少芬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
二、原告起訴時未指明被告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
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