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84號原告 張純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剛瑞 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