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23號聲請人 廖麗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瑞勝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通知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提出本票原本一件(票據號碼:WG00000000號)。
㈡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