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26號聲請人 李良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古朝鋒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事項記載利息起算日自「提示日」起(即分別為附
表所載之105年2月29日、105年3月31日、105年4月29日),但聲請狀附表利息之計算欄卻又記載分別自105年3月1日、
105年4月1日、105年5月1日起計算,聲請狀記載之利息起算日顯前後不一致,本件聲請人究欲分別自何日起計算利息?請查明後具狀補正敘明之。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