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55號110年度交易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賢選任辯護人丁威中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25號)暨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5018、5084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潘韋丞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