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榮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6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榮華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6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不法所得新臺幣(下同)60,000元,係屬被告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
於民國109年8月19日以109年度偵字第67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09年9月4日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402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被告並依命令向公庫支付120,000元,已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該緩起訴處分業於110年9月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雲林地檢署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見雲林地檢署109年度職議字第668號偵查卷〈下稱職議卷〉第5頁;109年度緩字第821號執行卷〈下稱執行卷〉第1頁、第4頁至第6頁)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堪可認定。
㈡而扣案之60,000元,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係其販賣動物用偽藥
之不法所得等語(見雲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677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42頁),且於偵查中自動繳回上開犯罪所得扣案,並有雲林地檢署當事人自行繳回不法所得應行注意事項通知書、贓證物款收據、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佐(見雲林地檢署109年度查扣字第262號偵查卷〈下稱查扣卷〉第1頁至第2頁)。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犯罪所得,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惠如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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