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明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208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06年1月10日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20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208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06年1月10日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20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05年9月9日草療鑑字第1050900068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見毒偵1208卷第12頁),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與毒品難以完全分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附表:
扣案物名稱數量送驗數量檢出結果備註驗餘數量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壹個)壹包淨重0.085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9月9日草療鑑字第1050900068號鑑定書1份。淨重0.084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