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淑揚 代理人 詹忠霖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理人 陳信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李淑揚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受鈞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確定,因此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之清算事件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照首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