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06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樹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40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樹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劉樹旺前於民國10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交簡字第216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7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在案。詎其仍不知悔改,猶於102年7月15日下午5時許至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某友人住處飲用米酒,於休息後仍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於翌(16)日下午4時許,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桃園縣中壢市○○路某工地上路欲返回住處,嗣於同日下午4時45分許,行經國道三號北向36.4公里處(新北市○○區路段)時為警攔檢,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酒精測試列印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參(參見偵查卷第9至10頁、第11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罪刑宣告及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有3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受刑之科處及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非佳,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復枉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猶駕駛自小客車行駛國道公路,嚴重危害行車安全,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公訴人雖稱請求從重量處有期徒刑7月,惟本院斟酌上情,及被告為警查獲前並未肇事,故其行為尚未造成交通安全之重大實害,況且不得易科罰金之短期自由刑不僅拘束人身自由,更可能使被告喪失工作機會及家庭生計陷入困頓,本院再三斟酌,因認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已足以令被告心生警惕,公訴人前開求刑稍嫌過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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