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小字第12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李沛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嘉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小字第12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李沛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