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家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上字第50號上訴人 吳德恒
吳鎮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戩榖 律師
張泰昌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淑玲 律師被上訴人 吳德一
吳德昭 吳德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李昆曄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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