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15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上訴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劉秉鑫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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