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家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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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家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吳德一
吳德昭 吳德堂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吳德恒 、 吳鎮宇 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92,971元,有本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50號裁定可參,應徵再審裁判費582,9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