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 李秋娥 被告 蔡明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2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莊宇馨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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