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67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滄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允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9,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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