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6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振忠具保人黃慈倢(原名黃玉鳳)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37682號、第38038號、107年度偵字第4075號、109年度偵字第22926號、第22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慈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振忠因賭博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保證金交保,具保人黃慈倢(原名黃玉鳳)於翌日繳納保證金3萬元為被告具保等節,有該署106年11月29日訊問筆錄、該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該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該署
106年度偵字第38038號卷一第231-241頁)。然被告於本院110年2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經合法傳喚未到,本院通知具保人命其督同被告到庭應訊,並拘提被告,然被告與具保人於本院110年4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仍未到庭,警方亦未能拘獲被告等節,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2份、本院送達證書
4紙、本院拘票及警員報告書各2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41-347頁、本院卷二第265-275頁、本院回證卷)。此外,被告及具保人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紙在卷可佐,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林翠珊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