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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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東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東儒因賭博等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詹東儒因賭博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8月1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許文碩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附表】:受刑人詹東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賭博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1月(2罪)有期徒刑1年2月(3罪)犯罪日期105年2月至同年5月間107年1月19日、107年1月23日107年1月10日、107年1月14日、107年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偵字第422、423、424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9、3381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9、33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2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24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30日109年10月22日109年10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33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33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11日110年6月2日110年6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531號(已執畢)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94號(編號2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94號(編號2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7月(12罪)犯罪日期107年1月12日107年1月14日107年1月14日(4次)、107年1月15日(3次)、107年1月16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3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9、3381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9、3381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9、33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2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2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24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2日109年10月22日109年10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33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33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33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2日110年6月2日110年6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94號(編號2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94號(編號2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94號(編號2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