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 鄭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吳玉秀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被告占用面積為70平方公尺,核定為新臺幣67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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