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使用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 張家翔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