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3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5年度虎簡字第2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上訴人僅繳納5,400元,尚不足2,70
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