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3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5年12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12月4日起至96年3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5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3,55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5年12月30日,並開立本票一紙交由聲請人收執,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尚欠3,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映佐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96年度拍字第33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鄉○○○段││213│建│││567│2分之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