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402號

原告 李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立旨 間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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