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74號聲請人 王秀梅 (即 王德妹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7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7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11月14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7年4月14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附表:
┌─┬──────────┬────────┬──┬─┬──┐│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股數││號││││數││├─┼──────────┼────────┼──┼─┼──┤│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58658│股票│1│42│├─┼──────────┼────────┼──┼─┼──┤│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43588│股票│1│221│├─┼──────────┼────────┼──┼─┼──┤│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122│├─┼──────────┼────────┼──┼─┼──┤│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51│├─┼──────────┼────────┼──┼─┼──┤│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39154│股票│1│5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