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禾
林岳成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94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年度執聲字第1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永禾、林岳成等二人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9455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5月19日確定,106年5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且為被告等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
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再按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準此,縱行為人行為時係在105年6月30日以前,如法院裁判時係在105年7月1日以後,則關於沒收部分,應逕行適用000年0月0日生效之相關規定,而毋須先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後擇有利行為人之規定而為適用,先予敘明。
三、經查,被告林永禾、林岳成2人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4月5日以104年度偵字第2945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均為1年,被告2人均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各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05年5月19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5年度上職議字第3256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嗣被告2人已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履行完成,緩起訴期間並已於106年
5月1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可稽。而被告2人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被告2人所有,且係供犯本件營利姦淫猥褻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供認無訛,核與證人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 佐陳重銘 於檢察官訊問時經具結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為憑,復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搜字第2312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8D91娛樂網」網頁擷取畫面、即時通上網紀錄、IP申請資料、員警職務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書及現場蒐證擷取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證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係供被告犯本件營利姦淫猥褻犯行所用之物。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物品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行動電話(PLAYBOY)│1支│││SIM:000000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行動電話(SAMSUNG)│1支│││SIM: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3│行動電話(ASUS)│1支│││SIM: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行動電話(PLAYBOY)│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行動電話(SAMSUNG)│1支│││SIM: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6│行動電話(PLAYBOY)│1支│││SIM: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行動電話(SAMSUNG)│1支│││IMEI:000000000000000││├──┼─────────────────────┼──┤│8│行動電話(SAMSUNG)│1支│││IMEI:000000000000000││├──┼─────────────────────┼──┤│9│行動電話(COOLPAD)│1支│││IMEI:000000000000000││├──┼─────────────────────┼──┤│10│行動電話(SAMSUNG)│1支│││IMEI:000000000000000││├──┼─────────────────────┼──┤│11│電腦及周邊設備(含主機、螢幕、滑鼠及鍵盤)│3組│├──┼─────────────────────┼──┤│12│文件│1件│├──┼─────────────────────┼──┤│13│記事本│3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