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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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逢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許素玉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旋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林欣醇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一 債權人 林美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消債更字第10號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任職於台北市政府保安警察大隊,擔任員警一職,每月薪資約55,270元,有員工薪資單影本五紙在卷可稽(詳台北地院消債更卷47至51頁),堪信其為真實。又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還款期數為91期,其中第1至90期每期還款金額為36,020元,第90期還款金額為27,094元,可將債務全部清償完畢。綜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裁定確定後,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當事人毋庸具狀聲請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1)36,020元。(2)27,094元。││2.每月為一期,每期在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7年7個月,共91期清償。││4.清償比例︰100%。││5.債務總金額︰3,268,894元。││6.清償總金額︰3,268,894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90期│91期│├───┼──────────────┼─────────┼─────┼─────┤│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95,017│1,047│787│├───┼──────────────┼─────────┼─────┼─────┤│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844,320│9,304│6,960│├───┼──────────────┼─────────┼─────┼─────┤│3│良京實業(股)│429,370│4,732│3,490│├───┼──────────────┼─────────┼─────┼─────┤│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307,795│3,392│2,515│├───┼──────────────┼─────────┼─────┼─────┤│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327,062│3,605│2,612│├───┼──────────────┼─────────┼─────┼─────┤│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200,493│2,208│1,773│├───┼──────────────┼─────────┼─────┼─────┤│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12,449│1,239│939│├───┼──────────────┼─────────┼─────┼─────┤│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177,247│1,952│1,567│├───┼──────────────┼─────────┼─────┼─────┤│9│永豐商業銀行(股)│28,654│316│214│├───┼──────────────┼─────────┼─────┼─────┤│10│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284,267│3,133│2,297│├───┼──────────────┼─────────┼─────┼─────┤│11│林美淑│462,220│5,092│3,940│├───┴──────────────┼─────────┼─────┼─────┤│合計│3,268,894│36,020│27,09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一、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新台幣(下同)超過2,000元之電子產品(例如手││機、電腦、數位相機、電玩遊樂主機等)。│├───────────────────────────────────┤│二、不得購置不動產。│├───────────────────────────────────┤│三、不得購買汽車、超過30,000元之機車、及超過2,000元之腳踏車。│├───────────────────────────────────┤│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1,000元。│├───────────────────────────────────┤│八、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九、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2,││000元。│├───────────────────────────────────┤│十、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十一、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