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四0
二、一0七0一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甲○○、丙○○告訴被告丙○○、甲○○案件,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之侵入住宅罪,惟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三百零八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敏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