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2028號
原 告 林耀威
原告與被告NickYeh及室友 乾妹 間返還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具
狀記載被告真實完整之姓名陳報本院,逾期不補繳及補正,駁回
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真實完整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真實完整之姓名,
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映君